合同助手 2018-08-09
“合同管理软件开发商”也可以叫做项目型公司,也有叫外包开发、系统集成公司的。总之,这样的公司主要靠出卖技术人员的预约劳动时间或满足客户随机要求的技术问题而获利。是“服务业”和“家政服务”行业属于同一个类型的商业模式,即每一次业务实施后主要收入来源是依靠人工劳动或人工劳动保障承诺而获得的。用户感受到的服务是技术或客服人员的业务服务质量和数量,例如“客服人员的微笑”、“技术支持人员及时上门”、“对用户的现场培训”、“满足用户个性要求的二次开发”、“提供非软件范畴的硬件技术支持服务”等。
“产品型软件开发商”也叫产品开发商,也有叫独立软件供应商(ISV)这样的流行词汇。这种软件厂家主要靠不断销售已经定型了的通用软件产品的复制品而获利。是“制造业”和电影公司、唱片公司、小说作者、微软公司OFFICE产品业务等类似行业属同一类商业模型。
他们共同的特点是产品完成后,不再需要额外的人工服务,用户就可以自行消费他们的产品,而产品销售给不同的用户所需复制成本相对非常低。用户对这类产品的消费又基本不需要人工的继续服务和支持,由此可能出现较大的利润空间。数字化产品在这个商业模式上表现最为突出,因为随着互联网的出现,这些产品的复制和传播基本不需要消耗什么成本。
那么,SaaS模式软件服务企业到底是属于哪一种软件企业的呢?
答案是:产品型软件开发商。
这样简单的答案,大多数SaaS从业人员观念却有严重错误,他们被SaaS英文单词(Software-as-a-service软件即服务的简称)的中文翻译和多年来中国人对“服务”这个汉语词汇的理解所误导。他们认为“服务”这个听起来非常友好的单词才是市场的需要和客户的愿望!错!SaaS原文正确的含义应该是“以租赁的形式销售软件”,而“服务”是一种将软件拟人化的比喻。
如果提供带有人工参与的服务,以人力输出为定价和特色,那就是“服务型软件开发商”。
“服务型软件开发商”是不可能有巨大利润空间的,是不可能大规模复制的,也不可能是网络化的。
所以,SaaS绝对不是属于“服务型软件开发商”。也就是说,要靠“人工服务”进入SaaS领域,那就错了。投资一定失败,ASP就是这样失败的例子。今天,我们能听到国内很多以SaaS名义提供软件的企业,在宣传自己的业务时,甚至表示“软件免费,服务收费”,可是他们表达的“服务”正是我上文说说的那些与用户面对面的人力劳动或二次开发。
例如,通过网络提供一个医用计算器软件,用户只需要医用计算器软件可以完成加减乘除的计算,不需要将结果存储或协同给另外一个人,这样的计算器软件属于SaaS模式。
所以,我觉得SaaS合同管理软件业务的最佳做法:第一,开发出一个客户可以直接上手的软件产品,写好使用帮助;第二,放到互联网上;第三,只租不卖,用户自助,没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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